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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子化采购项目 供应商必须网上质疑吗?

政府采购信息网 姚华焘 2024-09-23 03:19:22

关键词

案例回放

某地区彩灯亮化工程项目竞争性磋商,磋商文件的评审标准中,技术部分共计60分,分为11项量化指标,包括总体施工方案、新技术应用等,均以优秀、良好、一般来评分。A供应商提出质疑,认为磋商文件未对评审因素进行细化量化。 因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未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,A供应商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。除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外,采购代理机构要求A供应商在网上提出质疑,否则不予答复。A供应商认为虽然此项目采用的是电子化平台采购,但磋商文件并未规定不接收邮寄的质疑函,也没有说明必须在网上提出质疑,采购代理机构的做法不合规。 财政部门调查后认为,A供应商投诉事项成立。

问题引出

1.电子化采购项目,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必须在电子化平台上提出质疑吗? 2.“优秀”“良好”“一般”作为评审因素,有何后果?

专家点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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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题一:“首先,供应商以书面形式提交质疑函是符合法规要求的。”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智库专家、高级顾问曹石林介绍,依据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94号,以下简称94号令)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,本案例中,在法定质疑期内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收到A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函后未作出答复不合规。其次,电子招投标实施后,部分地市财政部门规定电子化采购项目实行网上质疑。因此,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A供应商在网上提出质疑,但需在采购文件中作出要求。此案例采购文件中并没有明确供应商应网上质疑,采购代理机构应对A供应商提出的书面质疑予以答复。需要注意的是,即使采购文件中规定“供应商应在网上提出质疑”,如果有供应商依然通过邮寄方式提出书面质疑,根据94号令第十三条的规定,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仍应该及时答复。所以,供应商既可以通过网上提出质疑,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提出质疑。 浙江省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孙伯千也认为,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质疑违法违规。根据94号令第十七条的规定,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,或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,供应商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。 问题二:采购实践中,因评审因素设置不合理的投诉频发。 曹石林认为,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》(财库〔2021〕22号)第二十一条规定,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,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,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。本案例中评审因素未将评分指标量化,缺乏具体的评分标准,需要由评审专家进行主观判断。因此,该评审因素的设置违法违规。 孙伯千也认为,评审因素的指标应是可以量化的,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;其次,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后,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应量化。建议重新修改采购文件,细化量化评分标准。例如,新技术应用可细化量化为:每采用一项新技术,得1分,4分封顶。 江苏省南京市评审专家顾澄珊认为,评审因素的细化量化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,本案例应将评审因素的分值量化到每一项技术指标中。 所以,将“优秀”“良好”“一般”作为评审因素,属于未细化量化评分标准,会引发质疑投诉。

法规链接

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94号) 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、采购过程、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,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,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。 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》财库〔2021〕22号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采购需求客观、明确的采购项目,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,不得作为评分项;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,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,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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